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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继承权,私有财产不可能有那么神圣,即使有所谓的神圣也会流于残缺。

人性是共同的,但人性表现于每个人身上却是个性化的,这是人性中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的必然演绎。他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而且国家找到了干预和控制市民社会的理由:一是当市民社会中出现非正义或不平等现象时,二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家自己界定的人民普遍利益时,国家可以直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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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身已经抹煞了民法最伟大的贡献—它打倒了民法让每一个人站立起来的神圣宗旨,它也无情地摧毁了人的精神生活世界。例如,在家庭制度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斯密的理论不仅早于黑格尔[3],而且,斯密的理论超然于黑格尔的地方在于他刻意地在市民社会领域排斥或驱逐国家的公权力。由于权利的体系化是权利类型化后按照逻辑联络线索从纵向和横向的方向的系统化展开,因此可以说权利的体系化包括权利的类型化,权利的类型化是权利体系化的根据和基础。{15}316斯密进一步分析说,社会由个人构成,社会财富也由个人财富构成。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社会中的人性竞争就会渐趋复杂且日益尖锐。两类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说哪一类是人的关系,哪一类是物的关系,而学说上所谓‘人法与‘物法的划分,并没有严格的科学根据,严格说来都是‘人法,,鉴于人法与物法区分的不必要,那么民法调整民事生活关系,或者说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基本法。到了上世纪20年代,由于对当时军阀混战、国民党内部四分五裂局势的失望,孙中山决定重新改组国民党,并对其政治纲领三民主义做了重新解释。

他说:30年来,我们既高度重视通过提高效率来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又高度重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实现社会公平来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走共同富裕道路,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民生问题的最终解决,显然需要法律功能的很好发挥,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其适宜的解决与安排。中国向用之器械,不敌彼等,是以受制于西人。[27]德国公法学者施密特曾有宪法和宪法律的划分,他认为宪法是关于政治统一体的类型和形式的总体判断,是凭借制宪权行为产生出来的,是一种根本性的政治决断,如魏玛宪法中关于德国人民为自己制定了本宪法、国权出自人民、德意志民国为共和政体,诸如此类的条款决不是法律,因而也决不是宪法律,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就不是什么无关紧要或者微不足道的条款,这些条款比法律和法规更重要,属于根本的政治决断。

司法系统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民生的规章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发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只有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之中,才能得到更深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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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通过司法这一法律实施的最后渠道,给予公民权利以最强有力的维护,进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民生。(三)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民生话语 建立一种和谐有序的生活世界,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的政治理想,更是从1840年以来饱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落后挨打之苦的先辈们渴求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望。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历代的统治者、思想家,即使把民之地位抬的再高,实际上仍然是建立在一种皇权统治的前提基础上的。

[41]郑杭生:《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理论和社会转型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洋务派、维新派、革命派纷纷提出自己的救国方略。也即是说,法治的实践性品格,要求法治对于转型期中国的民生难题做出自己的贡献。其名作《过秦论》,更是以秦百万雄师统一六国然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指出秦之所以能统一六国,除了自身的富国强兵,与各国百姓饱受战争之苦渴望早日安定也不无关系,而秦迅速衰败也是由于其残暴统治陷民于水火之中。

只有人民的意志、利益通过法律文件的方式确定下来,才是对民之生计最坚实、最庄重的保障。所以,理解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必须与其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大背景,以及救亡图存、民富国强的政治主题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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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法治是一种社会实践,所以它必然和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息息相关,是特定时空背景下对于特定主体之特定制度需求的一种现实法律回应,即所谓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而且,教育的兴衰,更是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所以,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被视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的首要步骤,即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在立法方面,2009年将提请审议通过的新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提请审议修改的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洪氏将权利贫困界定为特定群体无法享受社会和法律所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工作、住房、教育、分配、医疗、财产、晋升、迁徙、名誉、娱乐、被赡养、以及平等的性别权利,而且由于他们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被削弱和侵犯而导致相对或绝对的经济贫困[34],而教育、就业、分配、社会保障,恰恰是民生问题的四大基础领域,这正可说明,民生问题就实质而言,是一个典型的权利问题,民生问题的凸显,恰是权利配置、权利实现机制、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的不足使然。居今日而曰攘夷,曰驱逐出境,固虚妄之论,即欲保和局守疆土。中国作为一个农业社会,土地问题自然属于非常重要的政治命题,至今占据了中国人口四分之三的仍然为农业人口,三农问题,仍然是每一届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政治使命。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所以,必须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听证、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确保人民在立法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并在立法体系中将民生问题、人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

如果说古代统治者的民生举措是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进而对臣民的恩赐的话,那么,现代法治国家中政府的民生举措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成为衡量评价、政府能力的一项核心指标。实际上,孙中山先生的民生思想除了对国民党政府制宪活动的重要影响,对当时学者们的宪政思想的影响也非常明显。

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另一方面,以平均地权为主的民生主义,在民国时期革命成果被袁世凯篡夺之后流于破产之后,孙中山先生本人也不断在学理和实践上继续对其进行完善。

西人专恃其枪炮轮船之精利,故能横行于中土。所以,其民生主义的内容固然是以经济政策为主,但又何尝不是一种政治纲领。

一方面,富民强国本身即是近代中国很多有识之士孜孜以求的政治理想。当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还必须置于一个安定、和平的秩序之中。[2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2008年2月28日),外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保国、保种、保教,成为近代中国政治世界的主题词。

[2]参见付子堂、邓伟云:《民生法治论纲》,载李林、王家福主编:《依法治国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如果说改革开放最初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么,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领域所取得的伟大成绩已经可以使我们可以自豪的宣称:我们已经成为一个经济强国。

在近代中国,梁启超曾视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25],当时的中国处于外有强敌环伺、内部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所以,构建民生法治理论,也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5-108页。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法治,具有明显的时空维度。

它所强调的是法治的实践性,即法治必须回应当代民生诉求。亦非无具而能保守之也。[23]即便是语词,其本身渊源流变,又何尝不具有深刻的历史实践蕴含。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就空间性而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回答的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法治命题,也不是对西方某国法治传统的简单总结或者移植借鉴,而是回答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一现实命题。虽然民国时候由于内忧外患,很多时候宪法形同虚设,但也足以说明民生主义经济思想内容背后的政治文化意蕴,可惜学界对此并未引起足够的注意。

,见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39]参见杨鹏杰:《民生法庭应成为情感纽带》,载《法制日报》,2009年4月20日,第3版。

民生法治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学界对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法治一词,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是否属于西学东渐的舶来品尚有争议[1],近代以来也时有仁人志士试图将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救亡图存的梦想。另一方面,经济体制变革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分化、进而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也必然对整个民族政治意志的凝聚和政治向心力提出新的挑战,这实际上也是党中央提出着力解决和改善民生的蕴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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